夷陵供电:“零点”检修守护清凉
美食 2025-04-05 19:32:30 510 0
所以,千萬別才賺一點錢就馬上想花掉,耐心等待杯子裡的水滿出來吧。
當年廖蔚卿有篇論文論中國文學的兩大主題,即是「登臨懷古」與「遠望當歸」。梁元帝承制,除御史中丞。
到底誰可以坐專機回國、誰被滯留北朝,這名單顯然不是庾信可以決定的,但《周書》〈庾信傳〉的末尾,替庾信這顛沛又起伏的人生,加了一段補述:「信雖位望通顯,常有鄉關之思。(沈炯〈長安還至方山愴然自傷詩〉) 「舊識既已盡」之悲,「尚畏值胡兵」的創傷後遺症,時時糾纏著他。炯以母老在東,恆思歸國,恐魏人愛其文才而留之,恆閉門却掃,無所交遊。豈論生平與意氣,止望首丘於南風。也因此我們如今會如此重視〈哀江南賦〉。
像寫〈哀江南賦〉的庾信,與寫〈歸魂賦〉的沈炯。但沈炯回江南之後也不是安然無事,除了沒被居家檢疫之外,他顯然感到巨大的落差。最近振興抵用券的政策一出,往往被拿來和馬英九時代的消費券比較。
沒搞清楚政策模式本身的限制,只衝著「尊重市場機制」這個抽象的道理,就要無限上綱「臨時代幣」模式,用在追求力所未逮的目標(全面刺激經濟復甦)。這樣一來,就丟失對受災者紓困、避免社會動盪的初衷了。同樣是「臨時代幣」模式,但設計上比消費券合理許多。這就是個打算要舉起自己的愚行,結果只會白花力氣。
如果因為抵用券和消費券同樣有「尊重市場機制」的精神,就滑坡到「推抵用券不如推消費券」、「民進黨昨非今是」。批評者有的認為是抄襲政策,振興抵用券只是換了名字的消費券,民進黨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。
而抵用券「不是全額抵用,而是部分抵用」的設計,期望的正是加強乘數效應。但要注意的是,這種「臨時代幣」式的政策模式是有限制的:它如果是全面性的,那就不可能夠力道撐起經濟發展。首先,和消費券不同,抵用券在使用範圍上做了限制,針對那些受武漢肺炎衝擊最大的行業。在各種觀光旅遊消費當中,住宿天然帶有槓桿效應。
但是對應的情境不同,評價的基礎就不一樣。實務上固然有難以執行的困境(你很難確保商家只讓消費者部分抵用),但這個約束是有其邏輯的。抵用券的領取綁定住宿,就是要利用住宿的天然槓桿效應,來帶動其它觀光旅遊消費。情境的差異 馬政府時代的消費券,要因應的危機是金融海嘯,是全面性的經濟萎縮。
當然,綁定住宿領取的限制,會讓有些沒要過夜旅遊的人,分享不到抵用券的利多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最後,談談我對抵用券的疑義 一般來說,我是傾向「臨時代幣」模式,好讓資源分配回歸消費者選擇和市場競爭的。
綜上,抵用券限定行業,用行業間的重分配進行損害分攤,追求的是相對合理的政策目標。因為政府預算本身就是靠著經濟發展撐起來的,不可能期待政府預算又反過來支撐整體經濟發展。
畢竟現在是在應對疫情,做行業間的重分配和損害分攤,不是在搞均貧富的重分配,本來就沒必要確保人人都分得到。同的是尊重市場機制的精神:發放「臨時代幣」,讓消費者自己選擇要花在哪裡、讓做生意的人靠競爭來爭取資源挹注。相關的使用、領取限制,也都是針對乘數效應而設計。不可能既全面性廣發,又夠力道撐得起整體經濟發展。但武漢肺炎作為經濟危機,性質是很特殊的,未必要急著透過刺激消費的方式,來做損害分擔。一般而言,「臨時代幣」模式沒有一堆龜毛規定,能最直接把資源給到人們手上,讓人們到市場上滿足自己的需求,減少行政成本、尋租空間、價值耗散。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再來談談抵用券。對應全面性的經濟萎縮,採取全面性的補助刺激,還「可能」(請注意我說的是可能)顯得不是那麼荒唐。
抵用券和消費券,兩者有同有異。對應局部性的經濟萎縮,採取全面性的補助刺激,則就肯定顯得大而無當:人們還是往宅經濟砸錢,旅遊、劇院、餐飲該怎麼死的還是怎麼死。
抵用券應對的是武漢肺炎,受到衝擊的產業範圍相對小、性質相對明確(高感染風險的群聚活動、可能會導致居家檢疫處分的國外旅遊)。那就太昧於兩者之間情境的差異了。
但是馬政府卻是在全面性的經濟危機中,用幾無限制的「臨時代幣」模式,要刺激一個全面萎縮的市場甚至還有藍委說,宣告後才無效是大法官才能用,其餘的法令包括地方自治條例,無效都應該是從頭開始算,所以一開始台中的自治條例沒有無效,就會一直生效。19日國民黨立院黨團在內政委員會的議事攻防,不斷反覆錯誤的行政法、地方自治見解,宛如利用立法權壓迫政府違法行政。但這也是種荒謬的說法。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例如在2006年(國民黨團推薦的)劉孔中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時,被以非法任用近親司機為由處分停職,當時劉本人以及國民黨支援的論述,包含情節輕微、劉本人無從接觸聘任人事程序、未予陳述意見機會等,就是沒有救濟期間這一題──儘管當時劉孔中已經申請行政院訴願會以及聲請行政法院的假處分。從來沒有「救濟時不能撤銷處分」的說法 國民黨團交下一份法律問題分析(其實也是跟台中市法制局抄的),多位藍委就如擬念稿,主張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:「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。
光是不斷堅稱此案「還在救濟」所以無權撤銷,就很有問題——因為條文「救濟期間經過」的用語,是強調就算無法透過訴願、行政訴訟撤銷,原機關仍有撤銷權,而不是撤銷會被救濟程序凍結。可見,國民黨團想搞清楚時,還是有能力搞清楚。
可惜,國民黨團捨此不為,一直在「救濟程序中不得撤銷處分」和「新修空污法後未立即宣告自治條例無效」兩個錯誤的法律論點,一路跳針一整天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這些法律問題是長期以來的法制通案,還好立法院不是私設刑堂,這樣搞一整天,未來中火案的法庭攻防也不會因此改變,下焉者,只是浪費一天的質詢議程,若內委會專案報告的質詢「監督有效」,豈不是在威逼行政機關採取錯誤的法律見解,違法行政? 從立法院的立場,可以修法、可以監督機關是否合法,但就是不能要求機關違法,這樣的專案報告質詢是為了政黨利益,用立法權逼迫違法行政,是國會打擊法治的惡例。
身為第一大在野黨,擁有豐富的問政資源,明明是存在已久、有正解可求的通案性法制,卻以政治攻防需求決定法律內容,是民主法治的不良示範。訴願打個5個月、行政訴訟打6個月,再來上訴以及一點訴訟技巧,用救濟拖過2年,不是什麼難事。立院監督,不是在督促政府違法行政 國民黨是第一大在野黨,親藍法律學者(包含上述劉孔中)、立院法制局、黨團智庫甚至各部會國會聯絡人,都可以是問政的研究資源,但這場荒謬的專案報告,藍委們卻選擇相信一份黨團「分析」,全部都鬼打牆的好像前一天才知道世界上有這些法律,又因黨派立場,而深信自己幻想出來的法律見解。這些說法,皆如同完全視我國長年來固定運作的自治法制為無物。
其上級機關,亦得為之。」 先不提環保署撤銷中火廢照,根本並非基於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地位,而是《地方制度法》第75條賦予的自治監督權。
2月26日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廢照處分,3月13日行政院函告「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」無效,國民黨死命緊咬這個議題。函告自治條例無效與備查法制作業無關,中央隨時有權函告 在國民黨黨團的分析中,還包含2018年修改空污法,卻至今才函告無效,應該在備查自治條例的作業時就已經確定等,蔣萬安更是16日就在臉書宣告這種說法。
究竟中央法律的標準,是地方不能比較寬鬆、不能比較嚴格,或是中央要制定相關標準上下限?這是相當深的地方自治法學問題,參雜對民主政治不同的想法,或許不易在眾口複雜的議場辨明,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則認為地方可以較為嚴格。國民黨版見解,等於架空第121條的2年期間規定